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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2024-09-27 10:06:43

  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这些方法旨在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和合法性。哈尔滨刑事律师介绍一些常见的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询问与讯问

  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二、辨认与勘验

  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三、检查与搜查

  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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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验与鉴定

  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鉴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五、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方法外,收集证据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阅读材料:通过阅读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信息。

  开会交流: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线索。

  察看现场:亲自到案件发生地或相关场所进行察看,了解现场情况,收集物证、痕迹等。

  发送函件:通过发送函件的方式,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向第三方取证:向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如银行、医院、学校等。

  固定证言:通过录音、录像、笔录等方式,固定证人证言,防止证人证言发生变化。

  网络检索: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工具,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信息。

  公证保全: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反对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

  及时固定: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防止证据灭失或损坏。

  合法合规: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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