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贩卖人口犯罪历朝历代都是重拳出击。从春秋战国开始,贩卖人口的无论是首犯还是协助者,一律斩首;到了汉代,贩卖人口者五马分尸;唐宋时期,贩卖人口的首犯要被斩首或者腰斩,至于从犯,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处理,一般都是流放三千里。也就是说从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贩卖人口的产业链,为了斩断这条黑色产业链,各个朝代的统治者无不狠下杀手,就是为了让罪犯权衡犯罪的成本,从而让他们收手,我国现行的刑法也规定对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哈尔滨刑事律师提醒您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