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役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主动犯罪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自己涉嫌重大犯罪的人。二是存在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属于紧急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现役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罚。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目睹犯罪的人指出犯罪的。
(三)在其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六)本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
(七)严重涉嫌走动、反复犯罪或者结伙犯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权决定拘留和依法执行拘留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本法第八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逮捕、拘留。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哈尔滨刑事律师事务所表示: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主要是检察院自查案件中,犯罪分子企图自杀、逃跑或作案后在逃的;有灭失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述证据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