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关于形式案件辩护分类的相关内容:
一、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并且该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
二、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自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5、被指定的对象
1)应当指定的对象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④未成年人(以到案和审判时的年龄为标准);
⑤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另外,高级人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可以指定的对象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