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公民对于人的精神层面的重视,司法实践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越来越多。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保护权益的重要方,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问题,在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哈尔滨刑事律师下面介绍一下
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赔偿能否支持?
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欧洲各国立法都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英美侵权法之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逐步完善,社会生活中一些不常发生但又无避免的状况得到了合情合理的救济。在我国人们对自身权益及精神利益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重视。
在我国精神损害的范围认定是比较宽泛的,被认为既包括“侵犯基础权利如实施殴打、侵犯名誉、侮辱、诽谤的行为而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也包括“民事侵犯之伤害仅仅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损害主要是以精神利益受损害为主要内容,多表现为精神上的不良情绪,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主要将精神痛苦、不良情绪等作为精神受损的依据。同时按照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以对人身、人格权利的损害为基础。
有关精神损害的相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尚属新生事物,自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直至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才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否获得精神赔偿现状
随着人权保护意识的觉醒及大量精神损害的案件发生,当事人越来越多的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但是实践中却是法律发展的滞后性无没法满足我国现实需要,出现状告无门---很多当事人由于没有法律支持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同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西方诸多发达国家相比,确实存在很大差距,完善系统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亟待构建。
在许多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等犯罪过程中,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上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定。《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单独的民事诉讼,都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颇为曲折,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承认但拒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种功能。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无疑可以起到极大安抚作用。
法律既然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权利选择保护,那么就应该赋予被侵害人与之相匹配的救济性权利,以保障权利实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正义价值观念和人文关怀。目前我国法律规范条文中仍体现有“公法优位”“重刑轻民”思想,建议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并建立相应保障体系,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全面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