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中,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已将家暴行为列入违法犯罪行为,家暴者不仅会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民法典关于家暴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关于家暴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家暴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面对家暴该如何维护自身安全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2015年12月27日,我国正式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使得备受社会关注的家暴问题首次得到了专门性法律的保护,本法的出台对于如何面对家庭暴力和怎样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且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儿童,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与此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但这最重要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