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合同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涉及合同的方面有很多,有合同,就会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那么,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面哈尔滨刑事案件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没有默认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